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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绿民一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尚志松与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志松,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绿民一初字第907号原告尚志松,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代理人王国东,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苑小区(北区)3栋305室。法定代表人戚彩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立波,该公司副经理。原告尚志松诉被告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邹华娟代理审判员  张 季代理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康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