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绿民一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尚志松与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志松,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绿民一初字第907号原告尚志松,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代理人王国东,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苑小区(北区)3栋305室。法定代表人戚彩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立波,该公司副经理。原告尚志松诉被告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邹华娟代理审判员 张 季代理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康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