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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祗娟与王宏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祗娟,王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286号申请人:徐祗娟,女,汉族,1943年1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王宏峰,男,汉族,1989年3月生,莒南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286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宏峰驾驶的鲁Q0Q1**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