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执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544-1号申请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