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薛某某,又名薛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告任某某,女,生于1975年3月2日,汉族,初识字,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牛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