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145号原告任某某,女,1965年8月8日生,汉族,务农。被告罗某某,男,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