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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郭景春、夏春艳与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春,夏春艳,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郭景春。申请执行人夏春艳。被执行人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俊。本院在执行郭景春、夏春艳与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