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郭景春、夏春艳与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春,夏春艳,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郭景春。申请执行人夏春艳。被执行人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俊。本院在执行郭景春、夏春艳与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