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侵占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初字第00082号自诉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枭雄,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某。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胡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自诉人刘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胡某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某在诉讼期间和解并自愿撤诉,属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富代理审判员  孟庆园人民陪审员  柴 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