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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9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乃强与杨福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乃强,杨福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913-2号原告:马乃强,农民。被告:杨福印,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28号三庆世纪财富中心C座6层。负责人:徐峪峰,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郓民初字第913-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杨福印的车辆予以查封。2015年4月2日,被告杨福印向法院交纳了原告要求的保证金,并申请对该车辆予以解封,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福印的车号为鲁H×××××小型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忠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