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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尹红琼与王洪斌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红琼,王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尹红琼,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14日。被执行人王洪斌,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3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4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洪斌所有的位于武胜县xx镇xx南路住房[房权证号:武房权证2004字第07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武胜国用(2004)字第02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尹红琼(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307xxxx4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