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少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柳某某,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冯某某,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德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