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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少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柳某某,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冯某某,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德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