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立民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新疆圣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晓程、杨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圣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晓程,杨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立民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圣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袁绍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程,男,汉族,1953年10月14日出生,四川省人,退休职工,现住库尔勒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敏,男,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四川省人,住址同上,。上诉人新疆圣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晓程、杨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5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公司股东乌鲁木齐崇印印章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芳户口所在地141团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的商品房位于库尔勒市,且上诉人新疆圣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也在库尔勒市,其称公司股东乌鲁木齐崇印印章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芳户口所在地141团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该请求与本案管辖无任何关系。上诉人新疆圣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未提出其公司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相关证据。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