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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许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河南省安阳钢铁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205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被告河南省安阳钢铁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河南省安阳钢铁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已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河南省安阳钢铁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38元减半征收69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康乐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