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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盛达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鸿光电子有限公司,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盛达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鸿光电子有限公司,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深圳市盛达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双利。委托代理人姚洁,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飞鸿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国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静云,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鄢志洲。委托代理人李泽红。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负责人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盛达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飞鸿光电子有限公司、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深圳市盛达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的起诉;二、原告深圳市盛达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鸿光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可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