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曲民初字第06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姜琰沁与李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琰沁,李季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曲民初字第0674-2号原告姜琰沁。委托代理人程栋华,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季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琰沁与被告李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琰沁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琰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免缴。审 判 长 王小健审 判 员 徐 平人民陪审员 李建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唐伟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