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站民二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诉程小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程小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站民二初字第00171号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韩建红,主任。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喜欢,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小苗,女,1962年5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波,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诉被告程小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撤诉。本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张小涛审 判 员 赵 民人民陪审员 许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孙天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