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山东同创华虹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博源捷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同创华虹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博源捷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初字第17号申请人山东同创华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单建林,经理。被申请人济南博源捷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雪丹,经理。申请人山东同创华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博源捷迅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山东同创华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就仲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同创华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山东同创华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山东同创华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卫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代理审判员 李安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