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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管昭,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晓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