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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蔡雪萍与蒋跃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雪萍,蒋跃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1561号原告:蔡雪萍。被告:蒋跃全。原告蔡雪萍诉被告蒋跃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雪萍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甘震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雪萍及被告蒋跃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蒋跃全尚欠原告蔡雪萍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跃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蔡雪萍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雪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蔡雪萍负担1元,由被告蒋跃全负担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