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卢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卢某,农民。被告: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魏鹏飞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