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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卢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卢某,农民。被告: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魏鹏飞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