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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青岛市妇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823号原告贺某某。法定代理人贺某甲。被告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青岛妇女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诉至本院。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青岛妇女儿童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仝慧敏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肖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