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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郑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孟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孙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