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郑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孟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孙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