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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陶荣与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一审裁定书.doc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荣,磁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行初字第9号原告陶荣,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松艳,法治报道法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武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得一,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刘树彬,磁县国土资源局磁州分局局长。陶荣诉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侵权一案,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磁县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宜审��本案,报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邯市行辖字第180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临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荣以经协商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陶荣以经协商达到诉讼目的为由,自愿向本院递交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陶荣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兰 云人民陪审员  潘志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魏 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