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吕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8号原告晏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委托代理人张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系被告张XX之父。原告晏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晏XX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人民陪审员 谢灿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