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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吕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8号原告晏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委托代理人张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系被告张XX之父。原告晏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晏XX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人民陪审员  谢灿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