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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马晓平与被告马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377号原告马某某甲,女,1978年5月1日出生,回族,系石嘴山市惠农区巴塞名典物业公司员工,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马某,男,1975年9月9日出生,回族,系博宇焦化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原告马某某甲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竹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甲、被告马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7年6月17日在原石嘴山市石嘴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2007年6月22日生育一子马某某乙。近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3年曾起诉离婚,因被告拒绝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后被告并没有诚心与原告好好生活,反而发生婚外情,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了极大的伤害,双方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某某乙(2007年6月22日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3、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房屋归原告所有,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房屋归被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带,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房屋一人一半,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房归被告所有。原告马某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马某进行了质证,本院进行了认证:一、结婚证二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合法夫妻关系及有婚生子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二、房产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三、(2013)石惠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马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6月17日在原石嘴山市石嘴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2007年6月22日生育一男孩马某某乙。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6月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某某乙(2007年6月22日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3、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房屋归原告所有,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房屋归被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马某表示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同时查明,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房屋一套,现双方认可价值12万元,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平房,双方认可该房屋现价值2万元。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不能正常沟通解决,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婚生子随其共同生活,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本地区的生活消费水平,被告马某以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500元为宜。对于双方共同财产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马某某甲与被告马某离婚;二、婚生子马某某乙(2007年6月22日生)随原告马某某甲共同生活,被告马某自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房屋一套(价值12万元)归被原告马某某甲所有,原告马某某甲支付原告马某房屋补偿款60000元;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平房一套(价值20000元)归被告马某所有,被告马某支付原告马某某甲房屋补偿款10000元;两项折抵,原告马某某甲应支付被告马某房屋补偿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甲和被告马某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闫竹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亚东附:一、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法律监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