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秀芹与李义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芹,李义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张秀芹。被告:李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芹与被告李义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沈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