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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秀芹与李义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芹,李义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张秀芹。被告:李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芹与被告李义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沈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