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法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诉讼代理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吉法执字第313号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你单位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诉讼代理纠纷一案,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州民二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你单位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给付代理费3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按(2014)州民二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你单位申请执行的(2014)州民二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方式为:(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