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行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灯塔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马文涛非诉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灯塔市国土资源局,马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灯行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灯塔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灯塔市烟台街道中兴路。法定代表人王旭,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金福建,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文涛,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灯塔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灯国土资法监执罚字(2014)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4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灯塔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马文涛在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于2014年5月5日非法占用灯塔市大河南镇后二台子村集体土地(水坑)面积7753.60平方米垫矿渣(其中7163.00平方米为坑塘水面,591.00平方米为水田,7753.60平���米为限制建设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灯国土资法监执罚字(2014)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其占用的基本农田处以人民币30.00元/平方米罚款,计591.00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17730.00元,非耕地处以人民币10.00元/平方米罚款,计7163.00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71630.00元,合计89360.00元。上述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马文涛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灯国土资法监强催(2015)第0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其��该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自动履行。届期,被执行人马文涛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灯塔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灯国土资法监执罚字(2014)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被执行人马文涛非法占用灯塔市大河南镇后二台子村集体土地(水坑)面积7753.60平方米垫矿渣(其中7163.00平方米为坑塘水面,591.00平方米为水田,7753.60平方米为限制建设区),马文涛占用的面积大于10亩,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申请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灯塔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灯国土资法监执罚字(2014)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程光华代理审判员 高尚萍人民陪审员 尚开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姚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