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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郭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魏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王某、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魏执字第003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洲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樊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