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郭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魏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王某、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魏执字第003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洲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樊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