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大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淄博建华建材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建华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88-1号原告淄博建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辛店街道王朱村。法定代表人曹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永安路北首(曲江)。法定代表人王银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建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67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大王支行3700……0542账户内的存款1670000元。二、冻结被告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支行6662……0773账户内的存款1670000元。三、冻结被告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李桥东分理处1533……3632账户内的存款1670000元。四、冻结被告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1615……8192账户内的存款1670000元。上述存款冻结期限均为十二个月,自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4月1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成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