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亚琴与李爱琴、刘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琴,李爱情,刘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662号申请执行人王亚琴,女,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李爱情,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26。被执行人刘爱林,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3日。本院在执行王亚琴与李爱情、刘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9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亚琴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民币119万元及支付借款本金26万元从2013年5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350元,执行费155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爱琴、刘爱林一直下落不且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亚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回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2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拓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