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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355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快递员。申请人:刘某某,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某、刘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某与刘某某的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4月2日经合肥市庐阳区杏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3000元(已支付);二、申请人张某某自愿放弃进行伤情鉴定,放弃追究申请人刘某某的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三、申请人双方对此次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