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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游舒仁与冯佳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舒仁,冯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677号申请执行人游舒仁,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佳斌,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权利人游舒仁要求被执行人冯佳斌给付人民币921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28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冯佳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冯佳斌在各商业银行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车管所、房管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游舒仁,其对此无异议。本院经穷尽措施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冯佳斌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应以无财产及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法执字第0067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