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新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牛××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新民初字第60号原告牛××,女,1991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洁,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牛××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牛××负担。审判员 王富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