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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79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吴文进,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郭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养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