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79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吴文进,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郭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养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