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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迎斌与磐石市佳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斌,磐石市佳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李迎斌,男,汉族,农民。被告:磐石市佳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振宇,男,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迎斌诉被告磐石市佳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0.00元,由原告承担3,335.00元,退回原告3,335.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