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迎斌与磐石市佳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斌,磐石市佳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李迎斌,男,汉族,农民。被告:磐石市佳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振宇,男,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迎斌诉被告磐石市佳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0.00元,由原告承担3,335.00元,退回原告3,335.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