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二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夏伦元与孙成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伦元,孙成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427号原告:夏伦元,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委托代理人:张善君,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成平,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伦元诉被告孙成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广宇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谭宜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巴 青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