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郝爱霞与黄丽、王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爱霞,黄丽,王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97号原告郝爱霞。被告黄丽。被告王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住所地:惠民县东景豪庭沿街楼。负责人高法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爱霞与被告黄丽、王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爱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爱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爱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爱霞负担。审判员 高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