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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银钟诉唐海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银钟,唐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55-1号申请执行人赵银钟,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海杰,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银钟与被执行人唐海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5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海杰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搬离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粟塘小区19栋5门1楼门面、向支付申请执行人赵银钟支付房屋占用费12650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2日之后房屋占用费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搬离门面之日止),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唐海杰搬离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粟塘小区19栋5门1楼门面;二、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唐海杰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273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