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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虎正清与被告张献法、徐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601-1号原告虎正清,男,回族,1976年7月1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张献法,男,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河南省浚县人,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被告徐伟,男,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河南省鹤壁市人,个体,住河南省鹤壁市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121号。法定代表人张林,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虎正清与被告张献法、徐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虎正清与被告张献法、徐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肖静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祁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