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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冯科与李春堂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科,李春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冯科,男,生于1955年5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李春堂,男,生于1937年9月18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原告冯科诉被告李春堂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执行标的(申请标的1928.86元,实际执行标的1000元,申请人放弃928.86元)已经执行清楚,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