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公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公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大三家乡庙下村五组。被告:许某,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中三家镇中三家村孤山子南梁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