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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公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公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大三家乡庙下村五组。被告:许某,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中三家镇中三家村孤山子南梁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