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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619号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三茅宫新村一区20幢108室。法定代表人武广亮。委托代理人邰春志,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某。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蒋嘉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