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吴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200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吴某,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少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自2014年7-12月份的抚养费18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4月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1800元,2015年4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800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少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7-12月份的抚养费执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忠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