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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滨河新天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友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滨河新天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刘友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1号原告阳泉滨河新天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良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慧,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江波,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友虎,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滨河新天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友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泉滨河新天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泉滨河新天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保全费1457元,共计3482元由原告阳泉滨河新天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 捷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