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马洪权与杜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权,杜珍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1556号原告:马洪权。被告:杜珍兰(又名杜新兰)。原告马洪权为与被告杜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杜珍兰归还借款1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马洪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珍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被告杜珍兰向原告马洪权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马洪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珍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洪权借款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杜珍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