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章金枝与钱进、鲍荣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145-1号申请执行人:章金枝,女,1991年6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钱进,女,1985年1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鲍荣生,1987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贵民一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鲍荣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79.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