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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章金枝与钱进、鲍荣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145-1号申请执行人:章金枝,女,1991年6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钱进,女,1985年1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鲍荣生,1987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贵民一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鲍荣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79.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