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4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铜陵市泰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鸿泰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汪超,汪海,章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455-1-1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法定代表人:卢朝辉,机构代码:69896922-6。被执行人:铜陵市泰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凤英。被执行人:铜陵鸿泰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海,机构代码:77906194-9。被执行人:汪超,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汪海,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章凤英,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29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送达执行通知书后,铜陵市泰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鸿泰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汪超、汪海、章凤英未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铜陵市泰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鸿泰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汪超、汪海、章凤英名下财产26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