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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勇与邱洪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勇,邱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梁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18。被执行人:邱洪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003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勇与被执行人邱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邱洪斌在本院辖区内暂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99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陈    俊    捷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    锦    成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