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河民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良杰与叶良杰、张群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良杰,张群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民初字第0158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负责人许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雅珊,公司员工。被告叶良杰。被告张群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良杰、张群喜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叶良杰已经死亡、被告张群喜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杨鑫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