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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马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37号申请人马甲。申请人马甲申请宣告马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甲诉称,其与被申请人马乙系父女关系。马乙系XXX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故依法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马乙,女,197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凌环路XXX号XXX室,系申请人马甲之女。马乙患有先天性智障,无生活自理能力,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2009年11月23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其签发残疾人证(智力XXX残疾)。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马甲提供的残疾证、户籍资料及其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马乙系XXX残疾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现申请人马甲要求宣告马乙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龚文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姜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